去年9月19日正式實施的車險綜合改革,從保護消費者權益出發,不斷豐富車險產品,進行產品創新,規范險類險種,擴大保障范圍和保障額度,通過對價格、保障、服務、機制等多方面的改革,為消費者提供實惠和便利。車險與人民群眾的利益關系密切,車險綜合改革能更好地維護消費者權益,推動車險高質量發展。車險費改后,保險責任有何變化?如何理解附加險種?針對車險改革,應該如何進行快速理賠保險公司是否應當理?廣東達倫(河源)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彥紅律師為大家解讀車險新規。
記者:交強險責任限額如何規定?
李律師:交強險總責任限額從12.2萬元提高到20萬元,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,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萬元提高到1.8萬元,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0.2萬元不變。無責任賠償限額按照相同比例進行調整,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.1萬元提高到1.8萬元,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000元提高到1800元,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100元不變。
記者:車輛遭遇水淹,如何理賠?
李律師:車險綜合改革后,車損險主險條款在現有保險責任基礎上,增加機動車全車盜搶、玻璃單獨破碎、自燃、發動機涉水、不計免賠率、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等保險責任,可見消費者無需就上述保險責任額外支付保費。
案例解析:在保險公司約定的一般免責條款下,
1。如果小明的車損險是2020年9月19日前購買的,并且未購買涉水險,其車輛在靜止狀態遭遇水淹,而非駛入水中導致發動機損失的,可以通過車損險理賠;
2。如果小明的車損險是2020年9月19日前購買的,并且購買了涉水險,其車輛因涉水行駛導致發動機損壞,在車輛沒有二次打火的情況下,可以就發動機損壞進行理賠;
3。如果小明的車險是改革后即2020年9月19日后購買的,車損險中已經包括了涉水險,如果車輛不幸遭遇水淹,是可以要求保險公司使用車損險理賠的(注意此時的附加發動機進水損壞除外特約條款,是減責任、減保費,即使購買了該附加險,在使用過程中,如因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的直接損毀,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)。
記者:如何理解附加車身劃痕損失險?
李律師:該附加險是指“使用過程中,發生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損失”。在保險期間內,保險車輛發生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表面油漆單獨劃傷,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按實際損失負責賠償。
案例解析:
1。如果小明在倒車入庫時,刮到隔壁的車子,車身刮花了,此時碰撞造成的損失屬于車損險范疇,可由機動車損失保險賠付;
2。而如果小明的車子只是停在小區里,卻被隔壁熊孩子用石子在車上畫了一幅畫,則可由附加車身劃痕損失險賠付。


